重庆六合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六合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梯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52民初1548号
原告:重庆六合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潼南区泓利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巴渝大道259号、2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MA5U4D9758。
负责人:夏海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梦龙,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梯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云计算产业园38栋1单元30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TW5F3M。
法定代表人:朱明高,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然,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伟,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六合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潼南区泓利分公司(以下简称六合成潼南公司)与被告重庆梯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梯坎教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六合成潼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梯坎教育公司支付凯旋名城消防工程整改尾款72000元及利息(起诉之前暂计1440元,起诉之后以72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双方于2017年12月1日签订了重庆市潼南区凯旋名城商业楼的消防工程安装整改合同,该工程总造价为180000元。合同签订后,六合成潼南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己方义务。梯坎教育公司前期按照合同约定付清了进度款,但合同约定该项目工程进行验收合格并取得消防验收备案合格证后付清余下工程费用即72000元。工程于2018年10月8日通过了消防验收,并作出了潼公消验字(2018)第0093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但梯坎教育公司拒不履行72000元工程尾款的给付义务,经六合成潼南公司多次催收无果。
被告梯坎教育公司辩称,梯坎教育公司并未收到消防验收备案合格证,约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不同意六合成潼南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1日,六合成潼南公司、梯坎教育公司订立消防工程安装整改合同(六合成潼南公司为甲方,梯坎教育公司为乙方),约定甲方将位于重庆市潼南区凯旋名城商业楼建面3600平方米的消防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承包方式总包干,工程造价180000元,订立合同后,甲方支付总工程款的30%即54000元,材料入场安装完工时支付30%即54000元,经潼南区消防队对本项工程进行验收合格,甲方取得消防验收备案合格证后付清其余40%工程款即72000元。
合同订立后,梯坎教育公司向六合成潼南公司支付了前两笔工程款合计108000元。2018年10月8日,重庆市潼南区公安消防支队向重庆市梯坎子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梯坎子同教育公司)发出了潼公消验字[2018]第0093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该意见书载明的主要内容为“我支队对你单位申报的梯坎子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装饰工程(潼公消验凭字[2018〕第089号)进行了消防验收,(工程位于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建设路66号。总装修建筑面积3550平方米,装修范围为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凯旋名城1#楼地上一层局部,3#楼地下一层、地下二层局部,功能为学校,所在建筑属于一类高层居住建筑裙房),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和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经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意见如下:1.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2.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应当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3.对工程如需扩建、改建(合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应依法向我支队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备案”。
另查明,梯坎子同教育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设立,该公司注册地址为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建设路66号附28号,梯坎教育公司系该梯坎子同教育公司的登记股东,持股比例80%,法定代表人为罗德才。在消防工程合同订立后至消防部门发出消防验收意见书期间,罗德才亦系梯坎教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以上事实,有消防工程合同、消防验收意见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本院审查和组织质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双方订立的消防工程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剩余40%工程款的付款条件为消防验收合格,并且梯坎教育公司取得消防验收备案合格证,梯坎教育公司辩称支付条件尚未成就,认为消防验收意见书上载明的建设单位系梯坎子同教育公司,与梯坎教育公司并非同一主体,但从本院查明的事实上看,梯坎子同教育公司的成立时间略迟于消防工程合同的订立时间,注册地址与消防工程地点相同,梯坎教育公司又系梯坎子同教育的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本院有理由相信两家企业存在经营管理上的联系,属于关联公司。在消防验收的申报环节,以梯坎教育公司的名义申报,或是以梯坎子同教育公司申报,均取决于工程项目的实际管理人、控制人,并非由六合成潼南公司决定,现涉案项目由梯坎子同教育公司申报并通过了消防验收,可以视为六合成潼南公司已经完成并交付了符合约定的工作成果,尾款支付条件于验收通过之日(2018年10月8日)已经成就,梯坎教育公司未支付该工程尾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关于损失赔偿的具体数额,双方并无关于违约金、损失赔偿的约定,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的方式予以确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梯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六合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潼南区泓利分公司支付工程款72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自2018年10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六合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潼南区泓利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6元,减半收取计818元,由被告重庆梯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致余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钟亚男
书 记 员 周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