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7民初5436号
原告:重庆六路(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溪沟星都花园星都大厦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221984884。
法定代表人:黎兰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瞾(特别授权),重庆光界(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巫山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山县高唐街道宁江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0542689346。
法定代表人:李雪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波(特别授权),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六路(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巫山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六路(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六路(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六路(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六路(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692元,减半收取计22346元,由原告重庆六路(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家 雪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家兵
书记员康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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