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龙东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龙东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江法民初字第09672号
原告重庆龙东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龙金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殷豪,男,汉族,1973年7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
被告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负责人周光志,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重庆龙东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航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龙东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龙东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龙东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龙东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蕊

二〇一四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饶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