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龙海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金山鑫泰包装(集团)有限公司永川公司与重庆龙海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永法民管异初字第00021号
原告重庆市金山鑫泰包装(集团)有限公司永川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龙海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劲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重庆劲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金山鑫泰包装(集团)有限公司永川公司(以下简称金山鑫泰永川公司)与被告重庆龙海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海送变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龙海送变电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其住所地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本案应当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第一条第2项约定,”施工地点:永川区凤凰工业园”;第十四条第4项约定,”发生合同纠纷,由双方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该约定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应属有效,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龙海送变电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重庆龙海送变电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重庆龙海送变电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向斌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盛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