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龙海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金山鑫泰包装(集团)有限公司永川公司与重庆龙海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7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金山鑫泰包装(集团)有限公司永川公司。
诉讼代表人重庆华西会计师事务所,系重庆市金山鑫泰包装(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龙海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劲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市金山鑫泰包装(集团)有限公司永川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龙海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4)永法民初字第02306号民事判决,重庆市金山鑫泰包装(集团)有限公司永川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期间,因重庆市金山鑫泰包装(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0日受理重庆市金山鑫泰包装(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重庆华西会计师事务所担任重庆市金山鑫泰包装(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现重庆市金山鑫泰包装(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市金山鑫泰包装(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撤回重庆市金山鑫泰包装(集团)有限公司永川公司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诉重庆市金山鑫泰包装(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撤回重庆市金山鑫泰包装(集团)有限公司永川公司对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4)永法民初字第02306号民事判决的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800元,减半收取8900元由重庆市金山鑫泰包装(集团)有限公司永川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申威
代理审判员*杨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