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龙洲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科检置业有限公司与重庆龙洲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安林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23950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科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55号B栋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20567708。

法定代表人:刘兴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波,重庆美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奇,重庆美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尚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街道干湾村4组枇杷园3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304808068D。

法定代表人:刘天贞。

被告:重庆龙洲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莲花街35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295521。

法定代表人:杨民意。

被告:***,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原告重庆市科检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尚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重庆龙洲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市科检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科检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科检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450元,减半收取17225元,由原告重庆市科检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吉彦

人民陪审员  何兴专

人民陪审员  周小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如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