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龙洲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巴南区金土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龙洲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3执恢3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巴南区金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安澜镇石板垭村六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659458826。
法定代表人:潘富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世龙,男,196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重庆市巴南区金土建材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重庆龙洲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莲花街35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295521。
法定代表人:杨民意,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巴南区金土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重庆龙洲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重庆龙洲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渝0113民初89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巴南区金土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货款325125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费、执行费4777元。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于2021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重庆龙洲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重庆龙洲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龙洲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重庆龙洲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民意限制高消费。
另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重庆龙洲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鱼洞中学的应收款13126元,其中,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巴南区金土建材有限公司13029元,本案收取执行费97元。
本院通过三次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重庆龙洲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依据调查结果查明,未查到被执行人重庆龙洲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龙洲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巴南区金土建材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重庆龙洲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经向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巴南区金土建材有限公司释明后,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巴南区金土建材有限公司亦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巴南区金土建材有限公司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重庆龙洲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重庆龙洲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巴南区金土建材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巴南区金土建材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重庆龙洲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涂 恩
审  判  员   姚成福
审  判  员   肖秉文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任榕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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