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龙洲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龙洲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32865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杭,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龙洲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莲花街35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295521。
法定代表人:杨民意。
原告***与被告重庆龙洲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并依法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原告***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834元。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解静静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安 娟
书 记 员 欧 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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