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龙洲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龙洲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民申33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龙洲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杨民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林,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77年10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红平,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重庆龙洲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洲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5民终1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龙洲湾公司申请再审称,应当认定本案徐伟与***共同挂靠龙洲湾公司,另有新的证据证明案涉工程的工程款已经全部由***、徐伟领取,足以推翻原判认定事实。龙洲湾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龙洲湾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案涉《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内容表明龙洲湾公司仅将其总承包工程的部分工程分包给了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徐伟,而非徐伟借用龙洲湾公司资质承包了涉案工程,二审判决对此作详细阐明,本院予以认同,不再赘述;第二,龙洲湾公司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证明案涉工程的工程款已经全部由***、徐伟领取,但结合本案中举示的其他证据情况,龙洲湾公司申请再审时提供的所谓“新证据”材料并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综上,重庆龙洲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重庆龙洲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春晓
审判员  彭国雍
审判员  傅 燕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陈 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