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民申5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木洞中学校,住所地重庆市巴**。
法定代表人:陈文新,该中学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怀春,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燕,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重庆龙洲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
法定代表人:杨民意,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木洞中学校及一审第三人重庆龙洲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终47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王春晓
审判员 傅 燕
审判员 彭国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 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