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龙洲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龙洲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3执102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女,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代理人:穆莉(系**之姐),女,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执行人:重庆龙洲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莲花街35号二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32034295521。
法定代表人:杨民意。
被执行人:重庆雅丽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莲花街36号三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3203443485U。
法定代表人:刘安全。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重庆龙洲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雅丽装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渝0113民初146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480000元及利息至申请执行时本息合计4813860元。
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及限制高消费。
本院通过三次网络查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提取被执行人重庆龙洲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宗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工程款500万元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另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已经被另案多家法院查封,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故本院未对该房屋进行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也因另案被多家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重庆龙洲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也被其他法院冻结。其余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后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涂 恩
审判员 李 智
审判员 秦晓亮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余子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