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龙洲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永强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6213号之一 原告:重庆市永强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迎宾大道35号4-2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61614213L。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第三人:重庆龙洲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莲花街35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295521。 法定代表人:**意,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永强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及第三人重庆龙洲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诉讼费缴纳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足额交纳应预交的诉讼费,否则按撤诉处理,原告在指定的期间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已收受理费2045元,退还原告重庆市永强体育设施有限公司1022.5元。 审 判 长  刘衽伟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