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建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大安市建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882民监8号

原审原告:***,男,1969年12月11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大安市。

原审被告:***,女,1969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

原审被告:大安市建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亮,该公司经理。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大安市建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0年3月2日作出(2019)吉0882民初603号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审查。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因施工质量给***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元(以最后评估鉴定为准);2.要求被告提交楼房验收手续,避免扩大损失。诉讼中***向本院申请对案涉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经本院对外委托,吉林省睿诚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作出了SFJD字2019第00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对大安市安广镇社会主义新农村花园小区1号楼的建筑工程质量做出了“经我公司现场勘查发现该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鉴定意见,严重质量问题存在33项。关于结构安全的鉴定意见为:经现场勘查,发现上述质量问题,经设计院对结构安全重新核算,部分构件已经不能满足设计承载力要求,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综上所述,该工程所用到的材料不能满足设计要求及现行规范要求,不能满足正常居住使用的要求,并且安全性上存在较多的安全隐患。

原审认为,案涉楼房不但不能满足正常居住使用的要求,且工程整体亦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案涉楼房应如何处理等问题,均需通过相关行政机关对争议进行处理,并作出明确的意见或建议,故***应首先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有关机关处理后,如***仍存在损失,在其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另行主张权利;关于***主张的要求被告提交楼房验收手续问题,因该请求已经过法院审理,在本案中属于重复起诉,故对***的此次起诉依法亦应予以驳回。经审查鉴于原审已对案涉工程进行鉴定,理应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审理,作出实体裁判,而不应裁定驳回起诉。

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书的执行。

审判长  张松岩

审判员  刘伟光

审判员  王鑫程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