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882民监8号
原审原告:***,男,1969年12月11日生,汉族,个体,住吉林省大安市。
原审被告:***,女,1969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
原审被告:大安市建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亮,该公司经理。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大安市建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0年3月2日作出(2019)吉0882民初603号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审查。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因施工质量给***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元(以最后评估鉴定为准);2.要求被告提交楼房验收手续,避免扩大损失。诉讼中***向本院申请对案涉工程质量进行鉴定,经本院对外委托,吉林省睿诚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作出了SFJD字2019第00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书对大安市安广镇社会主义新农村花园小区1号楼的建筑工程质量做出了“经我公司现场勘查发现该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鉴定意见,严重质量问题存在33项。关于结构安全的鉴定意见为:经现场勘查,发现上述质量问题,经设计院对结构安全重新核算,部分构件已经不能满足设计承载力要求,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综上所述,该工程所用到的材料不能满足设计要求及现行规范要求,不能满足正常居住使用的要求,并且安全性上存在较多的安全隐患。
原审认为,案涉楼房不但不能满足正常居住使用的要求,且工程整体亦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案涉楼房应如何处理等问题,均需通过相关行政机关对争议进行处理,并作出明确的意见或建议,故***应首先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有关机关处理后,如***仍存在损失,在其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可另行主张权利;关于***主张的要求被告提交楼房验收手续问题,因该请求已经过法院审理,在本案中属于重复起诉,故对***的此次起诉依法亦应予以驳回。经审查鉴于原审已对案涉工程进行鉴定,理应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审理,作出实体裁判,而不应裁定驳回起诉。
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书的执行。
审判长 张松岩
审判员 刘伟光
审判员 王鑫程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