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8民终7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纵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经济开发区顺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陈宜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江斌,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井秋,吉林陈井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0年10月29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吉林省大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广军,吉林任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奎,吉林求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大安市建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大安市长白南街21号。
法定代表人:王亮,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抚顺纵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大安市建亚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安市人民法院(2019)吉0882民初1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安市人民法院(2019)吉0882民初193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抚顺纵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19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孔庆江
审判员 陈**超
审判员 倪继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付昱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