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贵阳某某有限公司,重庆某某家居有限公司,重庆某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8民初2346号
原告:武汉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某某,系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
被告:贵阳某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
法定代表人:凌某某。
被告:重庆某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本院受理的原告武汉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阳某某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某某家具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原告武某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出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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