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8民初2244号
原告:黄某某,男,汉族,1981年2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
被告:重庆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某,系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某某诉被告重庆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出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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