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茂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资阳市昇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重庆茂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2002民初2085号
原告:资阳市昇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三段鸿发家园9(F)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MA67KV1N0J。
法定代表人:杨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晓燕,女,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茂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青龙街道塘坊路133号商业1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736220929M。
法定代表人:黄亮,总经理。
原告资阳市昇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茂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资阳市昇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该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市昇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资阳市昇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98元,减半收取1249元,由原告资阳市昇豪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春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蒋雁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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