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诚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沧州建岭路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邯郸市诚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财保461号

申请人:沧州建岭路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通六路以东新307国道以南建材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MA07R5Y430。

法定代表人:张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邯郸市诚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西路349号六楼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21681192Y。

法定代表人:樊和平,总经理。

申请人沧州建岭路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邯郸市诚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沧州建岭路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保全被申请人邯郸市诚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316485.67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沧州建岭路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庆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孙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