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2民初199号
申请人:东营世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垦利县郝家镇大务村北二路31号。
法人代表:李金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成,男,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太中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存玉,董事长兼经理。
被申请人: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石清路9号航空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陈立军,董事。
被申请人: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邯郸宝峰矿业有限公司九龙矿,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路村营县上庄村西(磁峰复线九龙煤矿)。
法定代表人:石泽坡,董事。
被申请人:邯郸市孙庄采矿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界城镇。
法定代表人:时亮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邯郸市诚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西路349号六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樊和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邯郸市邯山区邯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河沙镇王东堡村中原路2巷3号。
法定代表人:郭娇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伽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牛山广场1号楼一层1021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珍,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尚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大路西侧凯旋门南1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树科,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东营世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邯郸宝峰矿业有限公司九龙矿、邯郸市孙庄采矿有限公司、邯郸市诚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市邯山区邯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伽润贸易有限公司、潍坊尚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冀中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邯郸宝峰矿业有限公司九龙矿、邯郸市孙庄采矿有限公司、邯郸市诚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市邯山区邯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伽润贸易有限公司、潍坊尚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冻结清单)。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东营世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小玮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