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诚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聊城鲁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邯郸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5982号之十三
申请人:聊城鲁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177号当代国际广场核心商务区2号商办楼2113室。
法定代表人任真,该单位负责人。
被执行人:邯郸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702号天琴大厦四层。
法定代表人赵威,该单位负责人。
被执行人:邯郸市诚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西路349号六楼西侧。
法定代表人樊和平,该单位负责人。
被执行人:邯郸市永年区宏鹏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界河店乡胡贾沟村东。
法定代表人张灿,该单位负责人。
被执行人:邯郸泰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魏县城东邯大路路南98号。
法定代表人陈香芬,该单位负责人。
被执行人:聊城鸿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姚寨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韩雪梅,该单位负责人。
申请人聊城鲁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邯郸市诚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市永年区宏鹏商砼有限公司、邯郸泰克科技有限公司、聊城鸿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502民初53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
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邯郸市诚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邯郸市诚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邯郸永年支行5018××××3981账户内的银行存款21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毛英民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吕红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