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2802民初3719号
原告:***,男,生于1985年1月8日,汉族,重庆市忠县人,户籍地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滟,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美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6991996XG。
法定代表人:王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重庆美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于2022年7月14日作出(2021)鄂2802民初9116号民事判决书,后原告***不服,上诉至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23年3月4日作出(2022)鄂28民终4249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2021)鄂2802民初9116号民事判决,并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6月28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3480.00元,本院依法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