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美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美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利川分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2802民初7076号 原告:***,男,1985年1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忠县人,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美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6991996XG。 法定代表人:王彬,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利川分公司,住所地本市市都亭街道办事处教场村一、四组(清江半岛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MA490JLM8T。 负责人:**。 被告:利川飞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南环大道东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077030646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重庆美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利川分公司、利川飞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法 官 助 理  ** 书记员(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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