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6991号
原告:重庆萌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枫丹路106号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61609465P。
法定代表人:陈蜀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大川,重庆念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燕,重庆念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锦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桥镇金灵庙0118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203906048J。
法定代表人:龚娅。
原告重庆萌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锦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萌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萌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史春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小凤
书 记 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