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470号
原告:重庆萌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枫丹路106号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61609465P。
法定代表人:陈蜀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大川,重庆念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燕,重庆念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锦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桥镇金灵庙0118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203906048J。
法定代表人:龚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沈伟,男。
原告重庆萌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锦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重庆萌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萌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萌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萌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史春亚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小凤
书 记 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