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22号
原告:重庆萌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枫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61609465P。
法定代表人:陈蜀川。
被告:重庆锦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隆鑫西城汇****会信用代码91500110203906048J。
法定代表人:龚娅。
第三人:联发集团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华润大厦**信用代码915001076814852681。
法定代表人:葛明。
原告重庆萌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锦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联发集团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5日通知原告重庆萌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重庆萌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交纳相应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萌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郑雯雯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秦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