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执105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萌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枫丹路106号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61609465P。
法定代表人:陈蜀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红燕,重庆念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066685。
法定代表人:张世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萌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13民初69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初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744164.6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世铭限制消费。
另,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不动产、股权、网络金融资产等财产状况,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另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巴南区x号房产,本案轮候查封,无处置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宇
审 判 员 蒋 曼
审 判 员 邓 莉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邹敏强
书 记 员 余萌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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