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6民初3796号
原告:川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协和街道华府大道二段1158号。
法定代表人:简兴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霞,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盟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民街3号30-1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川开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盟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重庆盟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宿波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