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6民初3796号之一
原告:川开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协和街道华府大道二段1158号。
法定代表人:简兴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霞,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盟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民街3号30-13#。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川开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盟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川开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川开电气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重庆盟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川开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64元,减半收取计3782元,公告费300元,共计4082元,由川开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宿波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