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民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华坤管材有限公司等申请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破申561号
申请人:重庆华坤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工业园区南平组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054290189K。
法定代表人:黄宗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英,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源,重庆道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民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县南宾镇万寿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711678184Y。
法定代表人:张民洪,董事长。
申请人重庆华坤管材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重庆民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重庆民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重庆华坤管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重庆民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申请人重庆华坤管材有限公司请求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重庆华坤管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重庆民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俞旭东
审 判 员 邓成江
审 判 员 吕金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杜雯雯
书 记 员 胡晋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