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渝0240民初2187号
原告:***,男,1953年9月30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康文,重庆兴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民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街道万寿大道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711678184Y。
法定代表人:张民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登胜,重庆海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民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楠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康文、被告民楠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登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及时支付尚欠原告工程余款1.2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6年被告承建了沙子镇移民小区河堤工程,并将该工程河堤堡坎项目分包给原告等人,并对价款及付款时间进行了约定。该工程于2007年初完工并验收合格,双方结算工程款491600.00元,截止2018年11月5日,被告先后支付工程款474600.00元,尚欠工程款17000.00元,并由被告亲笔出具了《欠条》,嗣后多次索要,支付了5000.00元,至今尚有12000.00元未支付,多次索要无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恳请依法予以立案审处。
民楠公司辩称,原告本人所承包的工程发包方是重庆民楠房地产开发公司,其承包人除***之外还有两人,在2016年9月21日原告等三人与民楠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除约定了价款以外还在补充协议第四条作出了约定,本案原告方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将其所作工程的质量合格报告交予被告,故我方有权拒付工程款;原告所应得工程款本应由民楠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但我司确实在2018年11月5日向其出具了17000.00元的欠条,我们认为该欠条是真实的,但是我们也享有民楠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抗辩权,之后在2020年1月21日支付了5000.00元是属实的,也是我司支付的;本案原告由于没有提供其所做工程的质检结论,所以我司有权对其诉讼请求予以拒绝,对此希望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维护我方权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与原告所诉一致,欠款事实以及金额12000.00元,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对所欠金额12000.00元无异议,且有被告出具《欠条》佐证,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所辩称,未到支付条件的问题,其提供的证据难以充分证明其主张,且该《欠条》视为对双方工程款的结算,在《欠条》出具前后均进行了支付工程款的行为,其辩解理由与自身行为也自相矛盾于理不符,故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重庆民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欠款12000.00元。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被告重庆民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杨宁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谢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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