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35民初55号
原告:中油运通(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长兴岛经济区河屯村。
法定代表人:杨长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晓杰,四川德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民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县南宾镇万寿大道5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民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朗启发,重庆舒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8年11月25日出生,四川省江油市人,住四川省江油市。
原告中油运通(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民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中油运通(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油运通(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油运通(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9.00元,由原告中油运通(大连)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木乃什日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阿说五各
书 记 员 木机克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