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民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九龙坡某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5执异136号
案外人:重庆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万寿大道51号1幢1单元3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MA5U4K7B4W。
法定代表人:杨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九龙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东路58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69124765-0。
法定代表人:曾果,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民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县南宾镇下街,组织机构代码76266877-9。
法定代表人:张民洪,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民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县南宾镇万寿大道51号,组织机构代码71167818-4。
法定代表人:张民洪,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民洪,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执行人:***,女,196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县。
本院在执行重庆市九龙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民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民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民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重庆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执行渝(2019)石柱县不动产权第000636XXX号的土地使用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案外人重庆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案外人重庆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重庆固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用辉
审判员  余 梅
审判员  蒋晓亮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陈新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