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4民终12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3月31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
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鹏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寅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南宾路**。
法定代表人:粟伟,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重庆民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万寿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711678184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寅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民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渝0240民初39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9月3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渝0240民初393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谭中宜
审判员何玉
审判员万永福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简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