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4民终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名县。系***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宏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鹏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大名县大名镇引河中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名县名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大名县西门外大街与平安大街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北鹏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名县名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2019)冀0425民初2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故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进一步查明:一、***系在何处受的伤,其提供劳务的雇主是谁,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受伤当天,***因何而为其垫付检查费;三、原审庭审中***的给付了***1000元,该款项是什么性质。在查明上述事实后,依法确定责任主体,结合相关当事人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审理。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2019)冀0425民初21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田莉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