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4执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鹏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大名镇引河中段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寅冬,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大名县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大名府路25号。
法定代表人:王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北鹏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名县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民终11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北鹏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冀民终1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 梅
审判员 孟宪民
审判员 李 勇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