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0民初6220号
原告:***,女,196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重庆明兴精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长生路88号1幢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932635。
法定代表人:翁庆全。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三人:黎光其,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明兴精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黎光其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已纳)。
审 判 员 王君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罗 超
书 记 员 黎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