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0执恢72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明兴精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组织机构代码:203493263。
被执行人:重庆市友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4504126433。
申请执行人重庆明兴精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友通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綦法民初字第0019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完全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尚欠工程款1871563.95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和受理费13685元。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拍卖后尚有余款2863888元,根据建设工程款优先原则并按比例进行分配,本案申请人占比63.77%,应分得工程款1826301元,收取执行费20663元,实际支付给申请人1805638元。另查明,申请执行人重庆明兴精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09年4月29日变更为重庆明兴精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渝0110执恢7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蓝远银
审判员 王孝荣
审判员 张 翼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余荣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