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0民初5304号
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快顺通智能机电设备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福大道北段68号A7栋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UAMMH7P。
经营者:黄桂泉,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重庆明兴精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长生路88号1幢3-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2034932635。
法定代表人:翁庆全。
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快顺通智能机电设备经营部与被告重庆明兴精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快顺通智能机电设备经营部自愿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快顺通智能机电设备经营部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快顺通智能机电设备经营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快顺通智能机电设备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5.47元,由原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快顺通智能机电设备经营部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张 目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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