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渝0110执352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明兴精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代码:915002222034932635。
法定代表人:翁庆全,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中山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綦江文龙街道长生路90号2幢负2-16,代码:9150022220349379X5。
法定代表人:帅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帅旗,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帅涛,女,196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女,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明兴精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綦江中山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邹锦娣,帅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0日作出的(2016)渝0110民初59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綦江中山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邹锦娣,帅旗,**,***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明兴精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分别各自履行了份额内的132000元,其余被执行人因现无可供执行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也表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渝0110执352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翼
审判员*晓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