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明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重庆明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诉桐梓县同德煤矿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桐法民初字第3247号
原告重庆明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交通运输技校DJ综合楼,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贵州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梓县同德煤矿,地址:贵州省桐梓县茅石镇镇龙村,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明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桐梓县同德煤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明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重庆明源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