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1080号
原告重庆铭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兴科大道180号附20号金燕小区1幢1-8,组织机构代码55203928-8。
法定代表人**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节节高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健康路36号27-6#,组织机构代码6710312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中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铭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节节高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铭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铭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铭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658元,由原告重庆铭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付佃强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金鑫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