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蓝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石门分公司、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民终12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石门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南石门镇皇台底村。

负责人:赵洪元,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锋云,河北广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泽明,河北广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广南路108号(长兴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世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勇,广东导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君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27号鑫明商务中心2202室。

法定代表人:麻建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佳,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慧卓,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蓝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将军墓镇将军墓村。

法定代表人:张增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豪新,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延盛,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立仁,男,1963年5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东阳市,现住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

上诉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石门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立仁、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君道投资有限公司、邢台蓝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2020)冀0502民初1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石门分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石门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石门分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21元,减半收取8760.5元,由上诉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石门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新戈

审判员  秦一臣

审判员  崔丽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梁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