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蓝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与***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02民初2731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9月30日出生,住邢台市桥东区。

被告:***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珍珠街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9418526-1。

法定代表人:张增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71年2月12日出生,住邢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俊学,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国杰,男,汉族,1986年1月7日出生,住邢台市桥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俊学,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马国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96元,减半收取为29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少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谷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