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02民初2731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9月30日出生,住邢台市桥东区。
被告:***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珍珠街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9418526-1。
法定代表人:张增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71年2月12日出生,住邢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俊学,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国杰,男,汉族,1986年1月7日出生,住邢台市桥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俊学,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天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马国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96元,减半收取为29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少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谷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