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8986号
原告:重庆耐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杨柳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043465F。
法定代表人:周成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利,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安安汉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桥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0958944219。
法定代表人:任天岗,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耐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安安汉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重庆耐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耐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娟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 官 助 理 李 可
书 记 员 丁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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