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南岸区文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办事处解放村村民委员会第十一村民小组,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办事处解放村村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等与重庆南岸区文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8162号
 
原告: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办事处解放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办事处解放村,组织机构代码C5680210-6。
负责人:刘华平,主任。
原告: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办事处解放村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住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办事处解放村。
负责人:杨华利,社长。
原告: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办事处解放村民委员会第十一村民小组,住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办事处解放村。
负责人:余圣杰,社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勇,重庆泰洪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羽丰,重庆泰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南岸区文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13号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62851C。
法定代表人:徐容。
原告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办事处解放村民委员会、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办事处解放村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办事处解放村民委员会第十一村民小组与被告重庆南岸区文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被告重庆南岸区文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同年6月5日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办事处解放村民委员会、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办事处解放村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办事处解放村民委员会第十一村民小组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办事处解放村民委员会、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办事处解放村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办事处解放村民委员会第十一村民小组撤诉。
案件受理费4086元,减半收取2043元,由原告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办事处解放村民委员会、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办事处解放村民委员会第十村民小组、重庆市巴南区龙洲湾街道办事处解放村民委员会第十一村民小组共同负担。
 
 
 
 
审判员  胡静
 
二○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李梅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