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南北源缘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南北源缘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徐州华亚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391民初497号
原告:徐州华亚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庄镇太平村。
法定代表人:单雪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玉,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南北源缘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湖大道99号2幢2-2。
法定代表人:李典,该公司经理。
原告徐州华亚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南北源缘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州华亚变压器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南北源缘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州华亚变压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货款162500元及利息50050元,合计21255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至2020年,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工矿产品销售合同,被告购买原告变压器,并约定了违约责任。2020年6月30日双方经过对账,被告还尚欠原告货款162500元。后经原告多次派人催要无果,故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告重庆南北源缘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工矿产品采购合同、对账函等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6月6日,原告徐州华亚变压器有限公司(供方)与被告重庆南北源缘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需方)签订《工矿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编号:20180606001),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1台干变SCB10-1600/10/0.4,单价78000元,合同总价78000元,货到两个月内付清全款,逾期支付每天按货款总额的0.3%支付违约金。2019年1月21日,原告徐州华亚变压器有限公司(供方)与被告重庆南北源缘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需方)签订《工矿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编号:20190121002),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1台S×××**-800/10/0.4,单价42000元,合同总价42000元,货到两个月内付清全款,逾期支付每天按未付款额的0.3%支付违约金。2019年3月28日,原告徐州华亚变压器有限公司(供方)与被告重庆南北源缘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需方)签订《工矿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编号:20190328003),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1台S×××**-800/10/0.4,单价40000元,合同总价40000元,货到两个月内付清全款。
2020年6月30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对账函,该函载明:若账目清楚,准确无误,请在本函下端“数据证明无误处”盖章证明,如有不符,请在数据不符处列明不符金额。徐州华亚变压器有限公司(供方)与重庆南北源缘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需方)签订的变压器销售合同(合同编号:20180606001、20190121002、20190328003、20200319003),需方在2020年6月30日前共计支付了货款14500元,供方根据合同要求发货,需方收到了货物及相关资料,并确认无误。现需方共欠货款162500元(壹拾陆万贰仟伍佰元整)。被告重庆南北源缘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函下方签字盖章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工矿产品销售合同》以及对账函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需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重庆南北源缘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在对账函上签字盖章,证明其对于欠款金额并无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1625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50050元,被告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给付货款,构成违约,但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且原告未能举证证明交货时间,故本院酌情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自对账函次日起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南北源缘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州华亚变压器有限公司货款162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62500元为本金,自2020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徐州华亚变压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90元,减半收取2245元,保全费1583元,由被告重庆南北源缘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蕾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