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执654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103号第5-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9028691782。
代表人:石俊功,行长。
被执行人:重庆南北源缘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99号2幢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5009451X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与被执行人重庆南北源缘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1)渝0105民初312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本金1059073.29元。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暂时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限制被执行人的相关消费,但本案仍未能执行兑现,未兑现金额为本金1059073.29元,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渝0105执65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吉 志
审判员 毕 毅
审判员 郭胜勇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雪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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