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南北源缘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西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南北源缘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04民初8212号
原告:重庆西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28695218。
法定代表人:郭向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婷,重庆佳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仲余,重庆佳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南北源缘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99号2幢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5009451XQ。
法定代表人:李典。
原告重庆西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西亚物业公司)诉被告重庆南北源缘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南北源缘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亚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北源缘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亚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物管费5040.7元,公摊水费190元,违约金500元,以上费用共计5730.7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其与业委会于2012年6月28日签订《松青大道XX号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了物业费标准,商业2元/平方米.月,并约定如逾期缴纳应按日加收应缴纳费用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其认为,其系被告物业所在项目的物业服务单位,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对物业小区的服务及相应的管理工作,被告应当按约定向其交纳物业服务费,但被告从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未按约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及其他费用共计5730.7元,被告的行为已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也损害了包括被告在内的全体业主的切身利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南北源缘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6月28日,原告西亚物业公司与大渡口区松青大道XX号业主委员会签订《松青大道XX号物业服务合同》,主要约定:由原告为松青大道XX号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委托服务管理期限为三年,座落位置为重庆市大渡口区XX路XXXX号;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为商业物业2元/平方米每月,每月25日前缴清当月物业服务费及所属费用,缴费逾期时间从次月1日起算,原告可依法从逾期之日起按所欠金额每日加收3‰违约金。原告西亚物业公司为松青大道XX号小区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原告西亚物业公司继续为松青大道XX号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今。被告南北源缘公司系松青大道XX号小区即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松青路XXXX号商业X-XX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132.64平方米。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被告南北源缘公司一直未缴纳该期间物业费5040.7元等费用,后经原告催收,被告仍未交纳。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松青大道XX号物业服务合同》、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律师函及照片、保安巡逻签到表电梯消毒记录表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西亚物业公司和大渡口区松青大道XX号业主委员会签订的《松青大道XX号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南北源缘公司作为案涉房屋的业主,其已接受原告西亚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应及时按约定缴纳物业费。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被告应交纳的物业费为5040.7元,经原告催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故对原告西亚物业公司要求被告南北源缘公司支付拖欠物业费5040.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西亚物业公司所主张公摊水费的问题,因合同中未约定,且原告并未举示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实际支出,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西亚物业公司主张被告南北源缘公司支付违约金500元的诉求,因《松青大道XX号物业服务合同》已到期,该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不再适用,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南北源缘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四十四条、第九百四十八条、第九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南北源缘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西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5040.7元;
二、驳回原告重庆西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重庆西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缴),由被告重庆南北源缘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马志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陶朝菊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