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南北源缘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与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105民初31275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103号第5-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9028691782。
负责人:石俊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浩宇,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景杰,重庆鼎圣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南北源缘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99号2幢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75009451XQ。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渝中支行)与被告重庆南北源缘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北源缘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农行渝中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王浩宇、田景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北源缘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行渝中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南北源缘公司、**返还借款本金953846.22元,支付截至2021年10月13日的利息90326.59元、罚息3897.65元、复利369.10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14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所有应付未付的利息、罚息为基数,均按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上浮50%计算);2.南北源缘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35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能依约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
被告南北源缘公司、**未作答辩。
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小微企业微捷贷借款合同》的具体约定:
1.合同签订时间:2019年9月19日。
2.借款人:南北源缘公司、**。
3.借款额度:100万元。
4.额度有效期: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2020年9月18日止。实际借款金额、期限和具体起止日期及实际借款金额以贷款人另行向借款人出具的电子借款凭证为准。
5.贷款利率:以借款发放日前一日的1年期LPR加47bp(1bp=0.01%)确定,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的借款执行固定利率。借款人未按双方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的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的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伍拾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的,贷款人从未按期支付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应付未付的逾期借款罚息按逾期借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6.还款方式:借款人应于还款日17:00前,将当期应偿还的借款本息存入本合同第3.5.1条约定的贷款发放/还款账户。
7.实现债权费用的约定: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8.贷款发放时间:2019年9月23日。
二、《借款展期协议》(下称展期协议一)的具体约定和欠款事实:
1.合同签订时间:2020年9月1日。
2.借款人:南北源缘公司、**。
3.展期后借款到期日:2021年3月31日。
4.展期金额:100万元。
三、《借款展期协议》(下称展期协议二)的具体约定和欠款事实:
1.借款人:南北源缘公司、**。
2.展期后借款到期日:2021年9月18日。
3.展期金额:100万元。
4.欠款事实:截至2021年10月13日,南北源缘公司、**尚欠借款本金953846.22元、利息90326.59元、罚息3897.65元、复利369.10元。
四、本案产生律师费的事实
1.委托代理协议签订时间:2021年10月22日。
2.律师费金额:3500元。
3.支付时间:2021年11月17日。
本院认为,农行渝中支行与南北源缘公司、**签订的《小微企业微捷贷借款合同》、展期协议一、展期协议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农行渝中支行已依约发放了贷款,履行了合同义务,南北源缘公司、**未能依约还本付息,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返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及农行渝中支行支付的律师服务费的民事责任。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南北源缘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返还借款本金953846.22元,支付截至2021年10月13日尚欠利息90326.59元、罚息3897.65元、复利369.10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14日起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偿还的利息和罚息为基数,均按照2019年9月22日公布的1年期LPR加47bp(1bp=0.01%)再上浮50%计算];
二、被告重庆南北源缘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律师费3500元。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67.46元,减半收取计7133.73元,由重庆南北源缘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雪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颜瑶莎
书记员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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