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91执213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婷婷,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南北源缘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李典,该公司经理。
江苏中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南北源缘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作出(2021)苏0391民初49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江苏中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徐州华亚变压器有限公司货款18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82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7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35元,保全费1710元,由重庆南北源缘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判决书已经生效,因重庆南北源缘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徐州华亚变压器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86145.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南北源缘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将被执行人重庆南北源缘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人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依法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本院委托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3日轮候查封重庆南北源缘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渝B×××××的车辆,上述车辆由于没有实际控制,暂无法进行处置;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办理过程及结果,拟终结本案此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表示同意。本院向申请人告知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未能有效执结,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庞玉石
审判员 韩 军
审判员 梁化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杜海萍